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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图高科利润分配政策
- 分类:股东分配
- 发布时间:2020-11-12 14:5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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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应兼顾可持续的发展与全体股东利益,在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经营发展规划、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现金或股票股利。
(三)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条 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也可以通过现金回购股票的方式回报投资者。公司当年实施股票回购所支付的现金视同现金红利,在计算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相关比例时与利润分配中的现金红利合并计算。
第三条 利润分配条件与要求
(一)现金分红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特殊情况是指:
1、当年每股收益低于0.05元。
2、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拟进行重大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未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现金分红的间隔: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综合考虑公司战略、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在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中的现金分红占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比例应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